赵黎平,男,汉族,1951年8月生,辽宁建平人。1969年4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毕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职研究生班毕业,研究生学历,副总警监警衔,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17年2月2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赵黎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2017年5月26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赵黎平执行了死刑。
赵黎平简介
基本资料
中文名:赵黎平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辽宁建平
出生日期:1951年8月
逝世日期:2017年5月26日
毕业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人物履历
1969.04——1971.12吉林省科左中旗代力吉公社插队知青;
1971.12——1972.06吉林省哲里木盟通辽市教育印刷厂工人;
1972.06——1979.07吉林省哲里木盟公安处侦察员(其间:1978.05—1978.12公安部人民警察干校痕迹检验专业学习);
1979.07——1983.11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侦察员;
1983.11——1984.12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副科长、公安处秘书科长;
1984.12——1990.08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副处长(1982.09—1985.10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1985.09—1986.01在内蒙古党校第一期政法短期培训班学习);
1990.08——1991.10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
1991.10——1992.07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处长;
1992.07——1994.0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
人物事件
2015年3月20日晚9时30分左右,已经退休的赵黎平驾驶黑色奥迪车追赶一辆白色轿车。在赤峰市百合新城小区内,他追上白色轿车,并持枪击中车内女驾驶员头部,后赵黎平将该女子带至提前踩点的荒山中焚尸、掩埋。3月21日凌晨,警方在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境内将赵黎平抓获。被警方截住时,赵黎平身上带血,没有反抗。
2015年3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依法审查于2015年3月25日,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赵黎平批准逮捕,同时对其是否涉嫌私藏枪支罪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
2015年7月3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赵黎平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