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剥削是一种经济现象.
第二,这种经济现象本身也是一种政治现象/政治权利.
第三,剥削是一种经济事实,所以它就不是一种心理问题.
第四,剥削的产生是由经济制度产生的,所被剥削的数量就是由这个经济制度所决定的,而其数量分配也同样是由这个经济制度决定的.
第五,剥削如果不涉及剩余价值那么就不是一种科学,而只是一个心理因素了.
我们所说的资本家剥削工人是站在工人的角度说的。既然只站在某个阶级的角度剥削的意思,就免不了阶级的局限性。如果从资本家的角度,虽然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但其投入和承担的风险也大得多。
先从投入看,资本家投入了大量货币资本和他作为经营管理者的劳动,而工人只投入了劳动。资本家的货币放在银行能够生息,等于他放弃了利息收入以及投资其他行业所可能带来的收入,即机会成本,而用这些钱投资他正在经营的企业。既然投入多,那理所应当应该拿更多。
再看风险,这很容易理解,就像股市和房市一样,资本家没准哪天会破产,破产给他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工人。风险与收益并存,所以资本家也应拿更多钱。
个人认为,政治经济学所说的剥削是存在的,但剩余价值量不像它说的那么大,应把资本家的机会成本和风险因素考虑进去。
剥削既不是心理问题,也不是政治问题,剥削是社会问题,是人的本质问题。个人观点啊
热门话题:关于剥削你怎么看?
现在有这样的说法,如果你不让我玩你,你连要饭的地都没有。就这一句话,足以说明有些社会环节上的严重性了。等级阶层显现明了。其实对于社会来说,是在退步中。因为这个社会还是以大多数人为主的。少数人对于这个社会来讲很重要,可是不应该是以这种方式去证明他们是重要的。
有人总是拿外国生产力去比,何不知外国的装备和管理制度和中国一定存在差距?地区间都存在着极大的差距,你个关系难道没人看见吗?外国人效率高,可是人家工资不低,你做多少老板给你多少钱,不给钱,法院见。败诉了,你天大的能耐也得败诉。合同照行。中国有吗?中国人就是猪,让做什么做什么,让做多少做多少。
而且不敢说话。因为一说话,工作没了不说,还可能让人家一通骂。中国人简直在给土匪工作。欧洲挪威海盗还有严明的分罚制度呢,还讲究按劳分配呢,中国有多少个老板敢说你做多少工作我给你多少工钱???
找一些技术好的,其实是他们家的托,玩命的工作,你在一边你说你是玩命还是不玩命?不这么做,人家说你做的不好,其实你做的比他们好,为什么,人家人多,轮你一个人,第一个人玩一会,走了,第二个来了,走了第三个来了,等你累了休息时,管事的来了。
这时管事的所看见的是,第三个人在工作,你没有工作。他见你没工作,你自已想想吧,你做多少是不是都白做了?和西方比,人家有工作表制,上面给你下发认为你能完成的工作和量的多少关系,完成后就是你的基本工资,其它的全是之外的。这个标准不是说动就动的,是根据人的能力体能有关系的。
玩命?什么情况下你才玩命?人如果经常玩命那中国可以把东亚病夫的牌请回来啦。玩命可以,费力不得半点好,才是最可笑的。谁不识数?我不知道,因为我不识数,大家可能比我知道的多。
剥削?现在的劳动是劳动力和时间的出卖。其实是一种合作关系。当然,如果当老板的上认识公安法院和省市官员,下通流氓无赖,不用说他,换谁你不发财才怪!!
不服我让下面人修理你,你明知道你敢拿他怎么样?你是工作的,不是打架的。
你是为工资生活去出来工作的。算啦。你算了别人会算吗?游戏继续!!(是对怕事的人说的)剥削??他们会说他们是张作霖的后代,你还说什么?你还有什么可说的?张作霖不就是土匪嘛。你在他们手底下还想要钱?要你命的可能性都有。
剥削不成立,奴隶你才是真的。
合邪嘛,是你和我一样坏,你就有汤饭吃,要不然,就去要饭,连要饭的地都要排号。搞不好,还要被警察抓。
国家和社会就是最大的剥削者,它从你身上所榨取的财富,注定远远高于他所给予你的回报,否则它拿什么来维持社会的运转?
剩余价值的理论是成立的,但是在世界任何国家体制中,剥夺劳动者的剩余价值都是存在的,不然社会怎样分工?没有剩余价值的观念,社会是不能进步的。
怎么才能避免开发商剥削呢?
(一)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
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二)完善拆迁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法院“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上访维权的不归路。
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三)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
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