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校来说,给予教师开除,是一种很重的处分教育局局长能撤校长吗。在体制内给予开除处分是很慎重的,一般很少给予这样的处分,除非犯了较为严重的错误。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权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权限作了这样的规定: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有些学校可以决定给予教师开除处分,有些学校是不能决定给予教师开除处分的。主要还是看是什么样的事业单位。一般来说,县里的中小学是没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县里的中小学要开除教师,要由中小学校的主管理部门(县教育局)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县人社局)备案。
但是有些学校,是中央或者地方直属的学校(如大学等),这些单位有干部的人事管理权限,他们既可以由本单位决定开除教师,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来决定开除教师。但作出开除处分决定后,要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办理
即使单位有给予教师开除处分的决定权,但这样的决定权也不是校长一个人说了算的。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些事情是要单位党组织来研究决定的,即使校长兼任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也需要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的。
党组织研究决定后,有关方面还得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作了规定: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所以说,即使校长想开除一个教师,也不是自己单独可以作出决定的,其他班子成员如果不同意,处分的程序不符合规定,也是不能做出决定的。
当然,校长是一校之长,有一定的权力,也有一定威信,对给予一个教师处分还是有一定的话语权的,其言行可能还会对其他有班子成员有引导的作用,使大家按校长的意见作出处分决定。
即使是其主管部门做出处分决定,也是会事前征求校长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主管部门会认真考虑校长的意见的。
所以说,不管单位有没有作出对教师开除处分的决定权,校长都不可能单独作出对教师开除处分的决定,但校长在对教师开除处分上有很大的话语权,对作出处分决定起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主要作用。
以上是个人的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处级校长可以做教育局局长吗?
处级校长是可以到教育局担任局长的。
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干部是可以交流调任的。为了促进事业单位和机关、企业单位干部之间的交流,国家规定三者之间可以调任,但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事业单位要想到机关单位任职,必须是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或者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处级校长可以做教育局局长,身份上实现事业编向公务员编的转变。
学校的校长是事业编制,教育局的局长是公务员身份,如果校长是副处级及以上,就可以调任教育局局长,实现从事业编转到公务员编。
校长当教育局局长的优势在于具有教育背景,熟悉教育规律。
一般情况下,处级校长调任教育局局长,是调任到地级市的教育局,因为县级下面的教育局是正科级,如果处级校长调任县级里的教育局相当于降级了,所以校长一般都不会去;如果是副处级的校长一般是调任地级市的教育局副局长,正处级的校长调任地级市的教育局局长。
校长当教育局局长的劣势在于行政工作经验稍微欠缺
我的一个朋友在省重点中学当党委书记兼副校长,是正处级,后来调任一个地级市的教育局局长,属于平调,他熟悉教育工作,到教育局长岗位上后,兢兢业业,熟悉教育规律,深入基层学校,与老师打成一片,了解基层学校和老师的困难,帮助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受到基层学校和教师的普遍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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