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涩五月,对于“灰色强奸”你了解多少?

2022-05-05 20:22 资讯百科 投稿:运河边百科网

从2014年4月起青涩五月,一直持续到暑假结束,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某中学女老师以家庭辅导、留课后作业等方式为借口,多次威胁、恐吓班上男同学王某在其家中、宾馆等地多次发生“性 关系”,很多人对此表示不理解,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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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也是“灰色强 奸”的一种,一种只针对于男性的“强 奸”,这种情况你知道女教师该怎么判刑吗?是以“强奸 罪”定义?还是有其他判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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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意识形态里,根本就没有女性“强 奸男性”这一观点。就算有些许此类事件,很多人都认为是“男性”占了莫大的便宜,女性在侵害男性之后不仅不会判刑,甚至还认为这根本就没事,但事情真的如此吗?

如果你是这样认为,那你就大错特错了,甚至一点点法律意识都没有。

的确!根据《刑法》236条所规定,“强 奸”特指对象是女性,其中并没有对男性“被强 奸”的条文规定,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女性“强 奸”男性并不能算“强 奸”。

根据《刑法》第236条所规定,“强 奸”是指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以威胁、暴力或其他手段侵犯妇女,在里面并没有单独指男性。

既然如此,女性“强 奸”男性就真的可以不算“强奸”了吗?可以规避法律之外了吗?女性在“强 奸男性”之后是不是可以不算做“强 奸罪”?毕竟《刑法》里并无此类规定。

没有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女性是不是“猥亵侵犯”了男性也是不是不用担心负责呢?

可以很认真的提醒你,如此想法大错特错。

法律面前、容不得任何人钻空子,纵使《刑法》里没有对女性“强 奸”男性的明确规定,但这也仅仅只是没有“强 奸罪”而已,并不会因为没有而摆脱刑事责任,该受到的惩罚依旧存在,它并没有消失。

此事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甚至认为是无稽之谈,毕竟这天底下哪有“女性强奸男性”的犯罪案例。

相对于女性来说,男性在生理条件上有着更多的优势,女性则是相对柔弱的一方,这种思想已经在很多人心里根深蒂固,甚至还偏激的认为,“强 奸”不应该只是发生在男性胁迫女性身上吗?

只要提及“强 奸案例”,那准是男性没跑了,但你知道吗?女性“强 奸”男性并非没有,也并不是唯一,它是一种“广泛而隐秘”的一种存在,它时常存在你我身边,但很多人都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种情况的发生,甚至认为它是男性的一种“福利”。

但你知道吗?这种所谓的“福利”真的就是福利吗?

从另外一种角度来说,这其实就是一种“灰色强 奸”,它属于“猥亵强 奸”的一类,但无数男性并没有如此认为,反而乐在其中,当事情真正严重时,却悔之莫及。

什么是针对于男性的“灰色猥亵强 奸”呢?

这听起来有些让人诧异,但它的确真实存在,大家应该都听说过“墨菲定律”,无论某一件事发生的概率有多小,只要它会发生,那么它就一定会发生。

下面列举几例关于女性“猥亵强 奸”男性的灰色案例,以此示例。

案例一:出租车司机被女乘客“强制亲吻”以低车费此案例虽然没有达到“强 奸案”的程度,但它已经属于“猥亵侵犯”的行列,2016年5月,出租车司机王哥怎么也没想到,他竟然会遇到这种事情。

从事出租车行业什么人都会遇见,这一点王哥心里也早已习惯,但他没想到的是在五月份这一天竟然会出现这种事情,5月7号这一天,王哥如往常一样在路边接了一单活,上车的是一位女乘客,女乘客上车后说了一个位置,路程不短,足足有十几公里。

这让王哥心里一喜,这一单多少也能够赚一点了,可谁知道刚刚把车开到目的地,女乘客竟然说没带现金,手机也关机了,想要一个“亲吻”低车费,王哥一听脑袋摇得跟拨浪鼓似的,他可不敢这样,车里可是有行车记录仪的。

可这女乘客说什么也不付钱,直接上来就抱着司机王哥猛亲,在王哥还懵圈时,女乘客早已离开车子走远了,反应过来的王哥不敢大意 急忙把这件事给出租车公司报告了,这行车记录仪里面都有,王哥也怕出什么事!哪怕他是“受害者”。

结果这件事在网络上流传出来后,许多人都只关注了一点,那就是出租车公司还招人吗?

甚至有人还抱怨遇到这种事情的为什么不是自己,好似遇到这种事情是“很荣耀”的,也丝毫不觉得自己吃亏,甚至还认为占了便宜,甚至认为不一定追究,这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可换一个角度来想,如果出租车司机是王姐,而乘客是一个男性呢?恐怕此时他的日子不好过了吧?甚至还会因“猥亵侵犯”罪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女教师“强 奸学生案”2013年春季学期,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黄某(女)在学校的安排下成为某初中班级的班主任,黄某在入职期间,无意中发现了班上一位男同学长得英俊帅气,身高、五官等各种条件都非常的好。

这让黄某非常的动心,这让黄某也起了一些其他心思。

2014年3月,借着刚刚成为班主任的便利,黄某以各种借口解决男同学王某,在师生关系熟络之后,黄某借口王某基础差跟不上课程进度为理由,主动给王某提供了补课便利,安排课后辅导,以及家庭辅导。

如此尽心尽力的班主任,王某的家长知道后非但没有多心,反而对黄某恭敬有加,王某父母做生意长期不在家,对黄某如此尽心尽力的行为别提有多高兴了,对黄某经常去家里补课,这到没多少怀疑。

王某家长没想到的是,黄某借着此便利条件,在3月—8月期间,黄某多次胁迫王某在其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此事发生后,碍于黄某的威胁,在加上王某的懵懂无知,这件事一直被隐瞒了半年之久。

碍于黄某老师的身份,作为学生的王某不敢多说什么,甚至只能隐瞒。

一直到王某感觉到身体不适,在家长陪同去医院检查的情况下,才发现王某身体已经透支得厉害,在家长多次询问之下,才知道黄某在这段时间的所作所为并非是辅导,而是有着自己的私心。

这件事如果没有被王某家长发现,是不是也算“灰色强 奸”呢?

而王某碍于各种原因也只能默默忍受,虽然最后黄某并不会以“强 奸罪”判决,但以王某未满18岁的身份,黄某“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是跑不了的。

最终结果黄某也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别以为《刑法》里没有“女性强 奸罪”就可肆无忌惮,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也可根据其他法律来定罪处罚,在这方面,受害人不仅仅只有女性。

案例三:河北永年县三女子“迷 药强 奸”16岁男孩在河北永年县临铭关镇,一个叫“周晓勇”的大男孩受邀去县城吃饭,邀请他的是一个大他十几岁的女子,此女子是“周晓勇”在校外认识的,平时也称呼她为“大姐”,让周晓勇没想到的是,此一去竟然让他差一点丢了性命。

周晓勇如约而至到该女子指定的饭店,让周晓勇有些意外的是,除了他认识的“大姐”之外,还有两位他不认识的女子,这两位年纪与“大姐”都差不多,周晓勇也没多想,既然是来吃饭的,大姐也不可能只邀请自己一人。

在吃饭的时候,大姐介绍的两位女子对周晓勇都非常满意,甚至提议周晓勇也认她们为“姐姐”,以后出学校零花钱什么的她们包了,这让周晓勇大喜,急忙又认了两个“姐姐”。

席间,另外两个女子赵某、孙某有意支开周晓勇,并趁着周晓勇没注意在酒杯悄悄放了“药”。

周晓勇对此毫不知情,在喝下“药”之后,周晓勇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但碍于三位大姐的极力邀请,周晓勇又陪着三人去酒店开房“打牌”,周晓勇表示自己没钱,可三位姐姐说就是玩玩而已,输了不让周晓勇给钱,只需要陪她们“睡一觉”就行了。

周晓勇此时药力发作,脑子也有些不清晰了,迷迷糊糊的就答应了三人的要求,并且认为自己就是输了“也不吃亏”。

周晓勇的想法与大部分男性一样,输掉还能与女性睡觉,这不叫输,甚至还认为占了大便宜,很多有这种心态的人往往是“贪便宜吃大亏”。

谁亏谁赚?这个很多人都不清楚呢!

赵某三人带着周晓勇去了酒店,在药力发作的情况下,周晓勇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对赵某三人的要求也都是欣然接受,就这样,以周晓勇输牌为理由,赵某三人轮流与周晓勇发生了关系。

长时间的劳累过度,加上体力透支与药物反应,赵某三人周晓勇对“索取过度”,周晓勇昏迷休克了,甚至短时间之内都没有了心跳,这让赵某、孙某吓了一跳,害怕周晓勇有一个三长两短,急忙把周晓勇送到医院抢救。

周晓勇因抢救及时保住了性命,但也因为这件事让他彻底失去了生育能力,身体基本上是废掉了。

“灰色强 奸”也是强奸的一种,很多人说“灰色强 奸”是针对于女性“职场潜规则”,受到侵犯而无处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为了利益、名誉只能忍气吞声,但我想说的是,这只是其中之一。

“灰色强 奸”也可针对于男性受到侵犯的定论,不同于女性,在这方面男性是很难“维护”这里的权益的。

因为在很多人的主观印象里,“男性”不可能被“女性强 奸”,但世间无绝对存在之事,就如以上三个例子。

男性在受到“强 奸、猥亵”方面大多是灰色的,很多人甚至不会为自己发声,甚至认为这种事情没什么大不了的,难道男性自己还“吃亏”了不成?

根据数据统计,“灰色强 奸”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而这其中发生在“男性”身上的也有不少,但在不严重、甚至认为无所谓的情况下,多半也就没有继续追究下去,反而洋洋自得,认为自己占了便宜。

但这并不代表“女性强 奸男性”就不存在,它依旧是“灰色强 奸”的一种,依旧属于强 奸,只要公开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方依旧会受到惩罚。

虽然不会以“强奸罪”定案,但“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逃不了的,法律法规面前,人人都平等,遵纪守法,也是我们都应该做到的责任。

最后:别以为“灰色强 奸”就与男性无关,甚至在这方面男性受到的侵犯更加严重,多数情况下无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凡有人说“不”,别人也会说,你一个大男人至于吗?

这对男性来说不是“占便宜”吗?很少有人会意识到这是“灰色强 奸”,是对男性侵犯,这种无所谓、占便宜的思想让更多的女性肆无忌惮,甚至有了“威胁儿童”的案例出现,如以上案例之一。

虽然在《刑法》里女性并无“强 奸罪名”,但这并不是说就无罪,一旦触犯法律,该受到的惩罚依旧存在。

“法不禁止皆可为”?这种想法可以丢掉了。

女性“强 奸男性”虽然属于“灰色强 奸的一面,但这并不等于“无罪”,它虽然说是“灰色面”,但“强 奸事实”是实际存在的,逃避责任是不可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洁身自爱、当自身遇到侵犯时应当主动站出来,对于男性来说,不应该把这种事情当做是“占便宜”,谁吃亏,谁占便宜还未可知呢!

对于  灰色  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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