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税务登记流程。
1、营业执照;
2、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注销税务登记有怎样的办理流程?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及期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填《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应填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报,审查其提供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报表格是否正确。对资料不全的退回补正;对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还需转相关环节办理以下事宜:
①收回发票领购簿、缴销发票;
②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
③办理清税手续。
对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登记的,转入税务违法违章处理程序。
(3)确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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